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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二院醫療過錯被判賠償患者損失110萬元

新視聽濟南訊 日前,山東大學第二醫院(簡稱“山大二院”)因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被患者訴上法庭,該院卻表示“患者存在提交虛假證據的嫌疑”“醫院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法院判決敗訴,賠償患者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等合計110.42萬元。
法院審判系統披露的文件顯示,張福春(化名)2015年8月因“突發頭部不適”前往山大二院就診,并進行神經外科手術,經長期住院后于2016年3月出院。
案卷顯示,山大二院在張福春血壓極高危狀態下,沒有任何處理就讓其進行CT檢查;檢查過程中,沒有任何人護理陪護,做完CT檢查明知張福春腦出血卻讓其直接坐起下床,造成張福春當場暈倒再次出血。對此,山大二院卻表示“醫院沒有過錯,符合相應的診療規范”。因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山大二院被張福春訴上法庭。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司法鑒定認為,若法庭舉證或調查確定山大二院在患者入院未書寫病歷且對患者入院后所具有的異常高血壓情形未予處理,則山大二院門診急診工作存在過錯,該過錯與被鑒定人張福春顱內動脈瘤行CT檢查后的再次破裂大出血、遺留現有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經傷殘等級鑒定,張福春目前狀況構成一級傷殘,顱骨缺損構成十級傷殘;張福春需要完全護理依賴,需2人長期護理;張福春顱骨缺損需行手術修補,參考費用3-4萬元;其他后續治療費用建議以實際發生為據核定。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門診病歷是最直觀詳細的反映門診治療經過的原始載體,現在張福春作為門診病歷的保管方,無法提供病歷,致使門診治療情況無法查清,應承擔主要責任。結合雙方對于本案事實無法查清的過錯責任,一審法院酌定由山大二院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山大二院十日內賠償張福春殘疾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等合計44.78萬元。
“我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入院診斷為三級高血壓,重度高血壓,醫院在急診階段行頭顱CT檢查的情形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在一審中沒有確認,明顯存在錯誤。”張福春表示,患者保管病歷其前提是病歷已經書寫并交付給患者,且山大二院門診電腦的信息標注入院診斷為三級高血壓,但CT檢查單卻沒有任何的具體數值的記載,這也說明了山大二院對血壓數值超高的風險沒有任何的關注,這是造成再次出血的根本原因,一審法院判令山大二院承擔20%的賠償責任明顯過低。張福春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對此,山大二院表示“張福春存在提交虛假證據的嫌疑”“醫院在張福春的整個診療過程中,對其疾病診斷明確,實施的治療措施符合病情的治療需要和醫學規范要求,并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山大二院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要求法院判決該院“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證據顯示,山大二院在張福春初次就診時就已查明張福春為三級高血壓,但僅為其開出了CT檢查申請單,并沒有對張福春的三級高血壓作出對癥處理,存在過錯。基于此,二審法院認為山大二院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其承擔20%的賠償責任過低,二審予以糾正。
據此,二審法院判決山大二院十日內賠償張福春殘疾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等合計110.42萬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